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》(节录)
(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,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》决定修正)
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,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。